認定實際施工人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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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實際施工人的法律依據
律師解析:實際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被認定為無效的施工合同中實際完成工程建設的主體,即轉包合同、違法分包合同、借用資質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包括施工企業、施工企業分支機構、工頭等法人、非法人團體、公民個人等,但並不是所有的施工合同均會產生實際施工人,只有在發包人將工程發包給了承包人,承包人是借用資質或又進行了違法分包或轉包時,才會有實際施工人,若只是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無效,並不涉及第三方合同主體,則不可將承包人稱為實際施工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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