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施工人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5.77K

一、實際施工人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實際施工人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實際施工人的認定條件有:

(1)是無效合同的承包人。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存在實際施工人的説法,直接稱為施工人。

(2)是違法承包人。它沒有取得相應建設工程施工資質,違反了我國《建築法》、《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關規定。

(3)它與發包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係,但卻因實際組織了施工,與之形成了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4)它與上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人)是非僱用關係,如果是上位承包人的組成部門或僱用、委託代理人員,則不能稱為實際施工人。

二、實際施工人的 實際履行原則是什麼意思?

在實際施工人已經出現的情況下,要綜合各種因素準確加以認定。建設工程是一項複雜的技術工程,不論是完成勘察、設計和施工,都需要技術、資金、勞動力的大量投入。審查實際施工人時,只要遵循權利義務的實際享有和履行的原則,就能夠清楚地辨別實際施工人和表面上的“承包人”。

實際施工人雖然沒有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卻事實上以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等形式完成了工程的具體施工,雙方還進行了工程款的結算,這些人就可以認定為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是承建合同的真正相對方。同時,所謂的“承包人”未對工程投入技術、資金和施工,並且自工程開工至竣工驗收到案件起訴之日,“承包人”與發包單位之間從未發生資金往來、結算等事項,“承包人”也提供不出任何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賬務資料。因此,可以認定“承包人”僅為工程的報建、竣工驗收等手續辦理提供方便,不是工程承建合同的實際履行方。如果為此發生爭議,可以責令雙方出示完成工程的審批資料、財務資料、驗收資料等予以證明。

對於施工的具體情況,應當由施工方與承包方根據簽訂的合同條款來履行各自的法律責任,實際施工人雖然沒有簽訂合同,或者建立了合法的施工關係,但是也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或者資質來進行施工建設,避免發生質量問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