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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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後履行抗辯權的區別如下:
一、概念不同:
1、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2、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
二、構成要件不同:
1、後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三、適用條件不同:
1、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係;
(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
(3)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
(4)對方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
(2)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先履行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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