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在疫情期間提前復工要受到怎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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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期間提前復工會受到以下這些處罰:
疫情期間企業擅自復工,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企業及其負責人可能被處以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關單位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如因提前復工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企業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明知有員工來自疫區且未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隔離觀察,擅自提前復工,導致新冠肺炎傳播加快、造成員工及他人交叉感染的後果,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大連在疫情期間提前復工要受到怎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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