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訴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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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爭議案件有前置程序,即先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裁終局的案件,用人單位不能起訴,只能申訴)。超過15日沒有起訴的,仲裁書發生法律效力,等同於法院判決書。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向法院起訴的程序:持仲裁書、仲裁委員會的送達回證、民事起訴狀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起訴訟,然後按法院的指示進行。

法院起訴勞動糾紛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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