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駁回訴訟請求再次起訴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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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駁回訴訟請求再次起訴可以嗎?

行政訴訟駁回訴訟請求再次起訴可以嗎?

不可以再次起訴,駁回訴訟請求的,只能申請再審。駁回起訴可以重新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法定不予受理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審理的案件依照實體法的規定,認為當事人的實體請求無正當理由或法律依據而以判決形式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是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原告的起訴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二、行政訴訟上訴的條件有哪些?

上訴是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訴訟行為。與刑事訴訟不同,當事人上訴是行政訴訟引起第二審程序發生的唯一動因。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上訴人必須適格。凡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授權的委託代理人,都有權提起上訴。

2、上訴人所不服的一審判決、裁定,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上訴的判決、裁定。能夠提出上訴的判決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對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所作出的裁定。

3、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4、上訴必須遞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訴狀。當事人提出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行政訴訟案件,駁回訴訟請求後不可以再次起訴。申請行政訴訟上訴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上訴人必須適格,其次上訴人要不服一審判決,最後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提出上訴。當事人對於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後半個月內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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