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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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中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是什麼

行政訴訟中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不作 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二、行政訴訟哪些情況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 審判權限範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複議的;

(八)、起訴人重複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行政訴訟法的有關司法解釋中,就行政訴訟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做出了對應的規定。其中駁回訴訟請求與駁回起訴之間是完全不一樣的。主要有兩點,一是駁回起訴否定的是當事人程序上的請求權,而駁回訴訟請求否定的則是當事人的實體請求權。二是,駁回起訴採用裁定方式,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採用判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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