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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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怎麼寫?

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怎麼寫?

上訴請求可以表述為: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並依法判準上訴人原審訴訟請求。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

駁回起訴所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駁回起訴適用裁定的方式,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在這些方面,駁回起訴與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徵主要是,不予受理適用於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駁回起訴是發生在人民法院對案件立案受理之後。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二、民事訴訟法院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1、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三、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綜上所述,如果對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有爭議,應該在收到法院裁定書以後的10天之內提出上訴,而且在上訴之前,原告也要注意一下法院駁回起訴的原因,比如沒有管轄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就只能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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