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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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獨立的行為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有民事權利能力而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要想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就只能通過他人代理。
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三種情況: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我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滿足下列兩個條件:
(1)年滿18週歲,18週歲是我國公民成年的界限。對於年滿16週歲而不滿18週歲,但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法律將之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精神狀況健康正常。公民能夠正確理解法律規範和社會生活共同規則,理智地實施民事行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從事行為的人,即使年滿18週歲,也不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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