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記制與立案審查制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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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立案,自2015年4月15日起我國將之前的立案審查制改為了立案登記制,從此翻開了立案的新篇章。那麼與立案審查制相比,立案登記制有哪些不同的地方呢?關於這方面的內容,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立案登記制與立案審查制有哪些不同

一、立案審查制與立案登記制有哪些區別

(一)立案審查制的定義

立案審查制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對訴訟要件進行實質審查後,決定是否受理。其審查內容主要包括主體資格、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以及管轄權等。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立案登記制的定義

立案登記制是指,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不進行實質審查,僅僅對形式要件進行核對。除了意見規定不予登記立案的情形外,當事人提交的訴狀一律接收,並出具書面憑證。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符合訴訟法規定條件的,當場登記立案。

(三)兩者的不同

1、訴訟起點不同。立案審查制下,訴訟起點是法院決定立案時。立案登記制下,訴狀提交給法院時,訴訟就開始了。

2、立案條件不同。立案審查制下,各級法院對當事人起訴能否立案的審查尺度存在標準不一的問題。立案登記制下,當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訴狀,法院應當一律接收,並在規定期限內依法處理。

3、對當事人起訴權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記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訴狀,當事人依法無障礙行使訴權,體現了對當事人起訴權的充分保護。

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意見的主要內容包括: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指導思想、登記立案範圍、登記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機制、制裁違法濫訴、切實加強立案監督六個方面,內容十分豐富,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1、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

2、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時釋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

3、對在法律規定期限內無法判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4、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並載明理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或者申請複議。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覆、不出具法律文書。

5、強化責任追究,對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為,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責任。

關於立案登記制與立案審查制之間的區別主要存在於三方面,包括訴訟起點、立案條件以及對當事人起訴權的保障,具體的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詳細瞭解。若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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