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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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記制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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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那種情況不適用立案登記制?

一般情況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會不予登記立案:  (一)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  (二)訴訟已經終結的;  (三)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除此之外,如再審案件等也不適應登記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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