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實施細則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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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實施細則是怎樣規定的
1、工作時間
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時計酬的,每天的工作時間不能超過4個小時,每週不能超過24個小時。如果超過了這個時間,根據曾經的勞動仲裁案例,也是要付加班費的,支付標準跟全日制相同。
2、是否要簽訂用工協議
答案是不一定,以雙方自願,雙方可以選擇以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來約定。雖然法律規定可以口頭形式,但是為了避免以後出現不必要的糾紛,最好還是以書面的形式確定下來,以便保障雙方的利益。
3、關於試用期
根據勞動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作是不可以約定試用期的!所以,只要開始工作,就應該按照説好的酬勞標準計算。
4、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多家單位簽訂用工協議。這與全日制的勞動用工是不同的。
5、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任意一方可隨時終止用工,且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該按照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足額支付相應的報酬。
6、勞動報酬
用工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
7、結算週期
因為是非全日職工,所以企業的支付週期不得超過15日。
8、社會保險
根據《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及《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無需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但應當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9、個税問題
關於個人所得税的問題,如果達到了繳税的額度,也是要由用工單位代扣代繳的。
這類勞動者也應根據相關的非全日制用工規定進行執行,保護這類用工單位的合法權益。相關的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應該由這類人員自行繳納,個税達到相應的繳納數額時,應由這類用工單位進行代繳,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