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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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效力指的是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效力:
1、確定力:具體行政行為一旦作出,任何人和任何機構不得隨意更改。
2、拘束力 :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後,相對人必須按照已經確定的內容實施行為,即相對人必須遵守和履行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
3、執行力:當事人若不實際履行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國家有權強制其履行行政行為所要求的義務。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