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法院強制執行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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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七、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八、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九、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轉移手續等。

買賣合同糾紛法院強制執行後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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