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税人印花税減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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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花税只對税目税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徵税。
2.納税人根據應納税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税額。應納税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税。應納税額在一角以上,其税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財產租賃合同,税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3.依照印花税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税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兑現或能否按期兑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4.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税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後按規定税率計算應納税額。
5.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規定貼花。
根據規定,凡屬於明確雙方供需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6.已貼花的憑證(包括合同),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税票。
7.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税額,相加後按合計税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税率高的計税貼花。
8.應納税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税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税額。
9.印花税是針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徵税,即便雙方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但只要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即應徵税。按現行印花税政策規定,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納税人可採取按主營業務收入一定比例徵收印花税的方式。
10.印花税計税依據問題: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税依據。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税分開註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税依據,未分開註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税依據。
11.企業應在記載資金賬簿的次月,按照“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申報繳納印花税,不是按照營業執照上的註冊資本金額申報繳納印花税。以後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12.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税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税,補貼印花。
13.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徵印花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
第一條所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上述憑證無論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條例第一條所説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凡是繳納工商統一税的中外合資企業、合格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其繳納的印花税,可以從所繳納的工商統一税中如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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