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自願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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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自願解散
公司自願解散需要由股東會作出解散的決議,然後董事、監事申請解散登記,最後政府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解散即告正式生效。
公司自願解散的程序
1、股東會作出解散的決議。股東會作出解散決議,須以重度特別決議進行。
2、董事、監事申請解散登記。在解散開始後一定期限內,董事和監事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解散登記。
一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解散即告正式生效。
如果董事、監事不在解散後一定期限內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政府主管機關可以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撤銷公司的設立登記。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願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由出現時
2、公司股東會決議解散。須股東會特別決議,即由2/3以上的表決權通過
3、因公司合併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有其特殊性,表現為:解散只是合併或分立的附屬後果,公司的組織機構和營業在一定情況下會繼續保留;不需要經過清算程序;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公司或分立公司繼受,而不是消滅。合併、分立解散不實行清算的原因,主要在於合併、分立實行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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