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願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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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因為某次原因要解散。一個公司的解散其影響還是會有些大的。因為公司解散關係到和公司有業務往來的人的權益,因此公司解散有一定的程序要求,本文將詳細介紹有關公司解散的條件和程序。

公司自願解散

一、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願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由出現時
  2、公司股東會決議解散。須股東會特別決議,即由2/3以上的表決權通過
  3、因公司合併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有其特殊性,表現為:解散只是合併或分立的附屬後果,公司的組織機構和營業在一定情況下會繼續保留;不需要經過清算程序;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公司或分立公司繼受,而不是消滅。合併、分立解散不實行清算的原因,主要在於合併、分立實行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制度。

 二、公司解散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組
  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時,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應當在15天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成員即可以是股東、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將解散的公司超過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被依法責令解散或者因為撤銷許可而解散時,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
  (2)通知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3)註銷登記
  清算組結束工作之後,將股東會及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4)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註銷登記後,在本公司所在地發佈公司解散公告。

從上面我們不難看出公司的解散關係很多人的權益,所以要成立清算組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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