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願解散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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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願解散一般是按照股東會議的決定,自動解散公司的行為。公司自願解散是公司解散的最常見的形式,一般是由於公司的合併或分立需要才解散,另一種解散形式是強制解散,多是因為公司違法被迫解散。下面是本站網的小編為您提供的與公司自願解散程序有關的信息。

公司自願解散的程序是什麼

一、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願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由出現時

2、公司股東會決議解散。須股東會特別決議,即由2/3以上的表決權通過

3、因公司合併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有其特殊性,表現為:解散只是合併或分立的附屬後果,公司的組織機構和營業在一定情況下會繼續保留;不需要經過清算程序;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公司或分立公司繼受,而不是消滅。合併、分立解散不實行清算的原因,主要在於合併、分立實行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制度。

二、自願解散的程序

1、股東會作出解散的決議。股東會作出解散決議,須以重度特別決議進行。

2、董事、監事申請解散登記。在解散開始後一定期限內,董事和監事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解散登記。

一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解散即告正式生效。

如果董事、監事不在解散後一定期限內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政府主管機關可以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撤銷公司的設立登記。

由此可見,公司自願解散的過程基本是由股東會議決定,然後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根據相關要求進行解散申請。而強制解散則不需要徵得股東們的意見,直接強制解散公司。如果您對以上內容還存在着一些疑問或者還想了解一些關於公司解散方面的知識,可以到本站網找在線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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