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上市公司的方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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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購上市公司的方式是怎樣的?

併購上市公司的方式是怎樣的?

(1)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不通過證券交易所,直接與上市公司股票持有人達成股份轉讓的協議,並按照協議所規定的條件、收購價格、收購期限以及其他約定的事項收購上市公司股份。

(2)要約收購: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按照約定的價格購買股票,以獲取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3)管理層收購:是指公司的經理層利用借貸所融資本或股權交易收購本公司的行為。管理層收購的結果是,公司的經營者變成了公司的所有者。

(4)公開徵集受讓人方式:上市公司公開徵集受讓人,可以利用競價轉讓的優勢實現股權轉讓利益的最大化。

(5)一致行動人收購: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事實。

(6)債轉股方式:併購方將對目標公司的債權轉化為股權或者從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上市公司的債務,再將債權轉換為股權,並達到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目的,從而實現對上市公司的併購。

二、上市公司收購流程規則:

1、收購方的內部決策程序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續期間的綱領性文件,是約束公司及股東的基本依據,對外投資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東的利益,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授權公司按公司章程執行。因此,把握收購方主體權限的合法性,重點應審查收購方的公司章程。

其一,內部決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經過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其二,對外投資額是否有限額,如有,是否超過對外投資的限額。

2、出售方的內部決策程序及其他股東的意見

出售方轉讓目標公司的股權,實質是收回其對外投資,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標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轉讓其股權,必須經過兩個程序。其一,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獲得出售方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其二;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應取得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程序上,出售方經本公司內部決策後,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由於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合性較強的公司,為保護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作了相應的限制,賦予了其他股東一定的權利。具體表現為:

第一、其他股東同意轉讓股權的,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股權的,符合《公司法》第7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併購上市公司的方式主要涉及了要約收購、協議收購、管理層收購、公開徵集受讓人方式、一致行動人收購、債轉股方式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切具體細節仍需要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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