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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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出資違法行為主要有三種:

股東出資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一、公司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

從該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看,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的登記管理制度,《公司法》對公司存在的法定條件進行了嚴格規定,註冊資本既是公司經營資本的一部分,也是劃分股東權益的標準之一,還是公司承擔風險、償還債務的基本保障。虛報註冊資本而成立的空殼公司,在其未來的經營活動中,完全有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進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因此虛報註冊資本侵犯了公司登記管理制度。

客觀上,虛報註冊資本違法行為發生在“辦理公司登記時”,但違法行為的認定因註冊資本制度發生變化,轉變為只有法定出資期限屆滿才構成違法。主觀上具有故意,以股東是否合謀作為標準判斷公司法人主觀故意的有無。

(1)使用偽造的或內容不真實的驗資報告、評估報告、進帳單、財產所有權證明、會計憑證等虛構全部或部分實收資本、認繳股份後不履行出資義務;

(2)已超過法定出資期限(章程規定一次性繳納的,以公司成立日為期限;實行分期繳納的,依《公司法》規定的期限,公司2年,投資公司5年),公司實際收到的資本低於註冊資本,甚至未達到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公司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5萬-5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

構成刑案的標準,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註冊資本不足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註冊資本達到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仍虛報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虛報註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註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的;

3.為進行違法活動而註冊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二、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貨幣財產

虛假出資表現為,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出資過程中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表面上出資而實際未出資的情形,它不以是否取得公司登記為必要條件。股東、發起人以自己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認繳或認購了出資,但未實際交付(或未足額交付)或未按章程規定按期繳付(或未按期足額交付)的,即為虛假出資。虛假出資行為在主觀上具有故意。虛假出資侵犯的是公司的出資制度。《公司法》規定,公司實行資本確定制,即公司的註冊資本法定、必須充足、維持,公司股東應按期繳足出資或股款,並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證後,才能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變更登記也可能發生股東虛假出資行為,特別是由股東出資增加公司註冊資本時。

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據《公司法》第二百條的規定,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構成刑事的標準,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三、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

抽逃出資是指公司成立後,發起人、股東惡意逃匿、撤回實際繳付用於出資的貨幣、非貨幣財產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成立後股東暗中撤回出資,但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這種行為侵犯了公司財產,欺騙了債權人和社會公眾,是對其他股東利益的變相剝奪。抽逃出資行為在主觀上具有故意,並具有明顯的欺詐性,屬持續性違法行為,違法主體是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

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據《公司法》第二百條的規定,處以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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