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公司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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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體公司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集體公司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1、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核心企業)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業)和其子公司的註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3、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核心企業)應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可以作為核心企業組建企業集團,但註冊資金應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4、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二、集體公司的法律特徵

1、是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其法律地位為母公司(也稱支配企業)。

2、其組織形態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形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是混合型控股公司。除對子公司實際控制外,本身還直接進行經營活動,在法律上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控股公司的規定。

4、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基本關係是股東與公司的關係,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東,子公司是獨立的公司法人。

5、母子公司在持股和特別義務上有法律規定:禁止相互持股(不得反向持股);一般各自獨立負債,不存在企業集團的共同債務。在特殊情況下,母公司才對子公司的債務負責(如母公司承諾了擔保)。

6、會計制度

1)母公司必須製作集團結算報告,必須製備集團合併會計報表;

2)合併會計報表僅是用於股東、公眾和政府對集團經營狀況的瞭解和掌握;

3)納税和核算均以集團內各獨立法人為單位。

7、管理關係。在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中,集團公司代表企業集團實行統一管理。它有權以集團名義行使集團所擁有的權力,但同時也承擔集團所負有的義務。一般來講,在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中,集團管理機構應由集團成員自行協商依集團章程而定。集團管理機構往往與集團公司的管理機構是合二為一的(也可以稱作合署辦公)。因此,集團公司不僅要追求公司自身的利益,而且要追求和兼顧整個集團的利益,即集團成員的利益。其中,由於母子公司關係的特殊性,子公司有經營自主權,但受母公司控制。母公司對子公司制定統一的發展戰略和長期規劃;生產能力的擴大或開拓新經營領域;產權轉讓和兼併其他公司;子公司董事長和董事的選派。

8、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以外的集團成員企業的關係,特別是如何實現統一管理依集團章程而確定。

總的來説,集體公司是由很多的公司和企業組合在一起的經營機構,這一經營機構以母公司為核心來進行資源整合之後將企業的利益最大化,母公司對於子公司有控制權這是為了企業統一發展的需要,但是子公司也有自己的自主權這是為了更大的發揮子公司的經營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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