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註冊資本時需要審計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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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剩餘財產分配註冊資本時需要審計的內容有哪些?

剩餘財產分配註冊資本時需要審計的內容有哪些

(1)破產企業的清算費用和破產債務是否100%地償付完畢,是否有應償未償的債務序列或項目。

(2)剩餘財產分配之前是否依法向國家繳納了所得税,實繳税額與相應的計税依據、税率是否一致。

(3)參與剩餘財產分配的所有者是否真的都是企業的所有者,它們是否以公平的身份參與分配,特別是政府所有者是否與個人所有者、法人所有者取得了公平的分享地位。

(4)剩餘財產分配依據是如何確定的,各所有者的出資額計算是否準確。

(5)不足分配的零星財產是如何處置的。

二、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税款;

(3)破產債權。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如果企業清償了其他所有的債務之後,還剩下來一部分註冊資本,那剩下的這部分註冊資本就是公司的剩餘財產,公司的股東可以按照當時的出資比例依法分割剩下的這部分財產。其實註冊資本或其他可以變賣的資產,這都是屬於公司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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