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社註銷剩餘財產分配怎麼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9.97K

農村合作社註銷剩餘財產分配怎麼規定?

農村合作社註銷剩餘財產分配怎麼規定?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清算,是指合作社解散後,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合作社債權債務,處理合作社剩餘財產,使合作社歸於消滅的法律行為。清算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清償債務後還有剩餘財產,也就是説,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税款及其他債務後剩餘的合作社財產,應當返還或者分配給合作社成員。

一、法律依據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因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成員大會決議、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其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因合作社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其債權債務全部由合併或者分立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合作社承繼,故不用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是指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清算期間負責清算事務執行的法定機構。合作社一旦進入清算程序,理事會、理事、經理立即停止執行職權職務,由成員大會推舉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行使管理合作社業務和財產的職權,對內執行清算業務,對外代表合作社。清算組在清算期間的主要職權為:

①處理與清算合作社未了結的業務。

②清理合作社財產,包括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等。

③清償債權、債務。

二、清算過程

清算組在清算的過程中,如果發現合作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應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合作社破產後,清算組就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如果清償債務後還有剩餘財產,也就是説,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税款及其他債務後剩餘的合作社財產,應當返還或者分配給合作社成員。

清算組要完成的工作主要包括通知、公告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制定清算方案;實施清算方案;辦理註銷登記。需要注意的是,清算方案必須經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通過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後才能開始實施。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農村合作社在解散之後就要進行財產的清算,一般情況下財產有限去償還所有債務,在債務還清的前提下如果財產還有剩餘就要進行合理的分配,分配人羣有職工以及所有合作社的社員。所有的行為都要依法看來進行,保障羣眾的合法利益不受到侵犯。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