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代碼證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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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第九條 組織機構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登記,應當自依法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批准設立或者核准登記部門同級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
第十條 申請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登記,應當填寫申請表,並出示或者提交下列材料:
(一)機關單位提交批准設立的文件及複印件;企業單位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及複印件;事業單位提交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及複印件;社會團體提交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及複印件;其他組織機構提交相關的批准設立或者核准登記的文件及複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複印件,組織機構授權經辦人辦理登記的證明;
組織機構的分支機構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登記,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第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到申請文件後,應當即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登記,頒發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十三條 組織機構代碼的編碼和碼段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等國家標準和全國代碼中心統一確定的碼段管理規則。
第十四條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確定式樣、內容,由全國代碼中心統一製作和管理。
第十五條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自頒發之日起4年內有效。組織機構依法設立的資格證明文件有效期不足4年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有效期以資格證明文件的有效期為準。
第十六條 禁止偽造、變造、冒用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禁止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第十七條 組織機構應當在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進行換證登記。
第十八條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遺失或者毀損的,組織機構應當申請補證,並向社會公告補證和遺失情況。
第十九條 組織機構代碼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部門核准的變更文件或者證明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組織機構依法變更登記、補證、換證的,其組織機構代碼不變。
第二十一條 組織機構依法終止的,應當自注銷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部門核准的註銷文件或者證明辦理註銷登記,並交回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組織機構代碼管理工作,加強組織機構代碼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和質量管理,保證組織機構代碼信息系統在全國範圍內統一有效,保證組織機構代碼信息完整、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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