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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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成立合夥企業需要具備的條件有:
1.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有書面合夥協議;
3.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設立合夥企業應提交的文件有:
1.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3.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的委託書;
4.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入夥與退夥,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間和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5.出資權屬證明;
6.經營場所證明;
7.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十一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夥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委託書;
(四)合夥協議;
(五)全體合夥人對各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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