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能叫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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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能叫公司嗎
我國《合夥企業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所以,合夥企業中至少有一部分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又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條的規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公司中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這是公司與合夥企業的重要區別。合夥企業不是公司,更不能在其名稱中含有公司的字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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