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協議和合作協議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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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協議和合作協議的區別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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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協議和合作協議的區別

對於合作協議和合同的區別只是表述的不同罷了,本質是一樣的。只要內容合法,訂立的手續合法,不論稱之為合同還是協議都是有效的,受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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