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分割 - 離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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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分割 離婚糾紛

公司經營的過程中,因為註冊資金、股東權利、公司人格獨立、股東責任等方面的原因,都有可能產生公司糾紛!公司糾紛是指公司及公司相關主體之間發生的,以公司法規定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糾紛。有的糾紛發生之後,當事人針鋒相對,最後搞得不歡而散。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儘量在律師的幫助下或在相關部門的調解下,找到合適的方式來坦誠、友好的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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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如何分割公司股權


如果離婚糾紛中一方持有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那麼離婚進行股權分割時,無論持有的股份所佔的比重有多大,法庭都不會認為該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如果一方持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以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在分割股權的時候,還是要先對股權的性質進行認定,區分個人財產和夫妻財產,不過此時的分割與金錢的分割不太一樣。如果被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的話,那麼對於婚後股權的增值部分需要進行分割。

需要注意在我國公司與企業之間還是存在本質上的區別,雖然很多人並沒有做出嚴格區分,但在法律方面卻是不一樣的。實踐中,如果離婚夫妻需要分割獨資企業的股權,首先還是要確定該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不屬於則在離婚的時候就不能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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