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糾紛訴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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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糾紛訴訟期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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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訴訟如何抗辯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主要是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過錯原則。
所以在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當根據如下原則進行抗辯:
1、應當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的條款內容和該類合同本身特有的性質,判斷和區分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涉及某些產品的買賣合同時雙方應約定諸如承攬義務、安裝、維修義務、產品使用技術指導義務等內容。
3、實踐中,買受方經常以出售方沒有及時、實際地履行承攬、安裝、維修、產品使用技術指導義務,作為拒絕給付貨款的抗辯理由。
4、合同次要義務尚未履行不能作為買受方拒絕付款的抗辯理由。
5、注意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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