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和股東會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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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會和股東會的區別是什麼?

董事會和股東會的區別是什麼?

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股東的意志和企業的最高權力;董事會的性質是解決代理問題、信任託管組織的制度安排。股東大會不具體、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對外不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有關係,對內不開展具體業務。不能成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

二、公司股東承擔什麼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負有限責任。在出資以後,以公司的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人承擔責任。股東個人財產不用於償還公司債務。如果股東或管理者在合法經營範圍內經營公司,造成破產,則公司股東只用本公司的資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抵債,不付連帶責任。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東出資之後,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公司的債務,不需要以個人資產承擔公司的債務。公司成立之後,發現其設立公司的出資非貨幣財產低於公司章程的規定,應該由股東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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