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股東權益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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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董事、監事申請確認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股東申請撤銷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應以公司為被告。公司拒不按照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的,股東、董事、監事等利害關係人有權提起訴訟。

侵害股東權益糾紛怎麼處理

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撤銷糾紛

1、股東、董事、監事申請確認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股東申請撤銷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應以公司為被告。

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申請確認無效或撤銷的,由公司推薦認可上述決議效力的其他股東、董事或者監事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2、股東超過《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期限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當事人對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申請確認無效或撤銷,人民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的,他人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股東喪失股東資格後對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剝奪其股東資格的決議除外。

5、公司召集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未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履行通知義務,但未被通知的股東已經實際參加會議並表決的,其以未被通知為由申請撤銷決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公司拒不按照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的,股東、董事、監事等利害關係人有權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對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機制有兩種途徑:一是直接訴訟;一是派生訴訟。

所謂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以自已的名義對公司或者其他權利侵害提起的訴訟。這類訴訟包括:

1)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撤銷之訴: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等

2)決議無效之訴

3)損害賠償之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股東派生之訴,是指股東為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訴訟。由於股東利益與公司利益是相一致的,因此股東為公司利益而起訴,實質上也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只是不那麼直接罷了。

我國《公司法》151條: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日常生活當中,侵害股東權益的糾紛還是比較常見的。而在我國有相關的法律來確定了股東的權益保護的救濟機制,一般對於股東權益保護的機制,主要是兩種途徑,一種是直接訴訟,另外一種就是派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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