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侵犯債權人利益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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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侵犯債權人利益糾紛怎麼處理?

股東侵犯債權人利益糾紛怎麼處理?

根據規定了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糾紛的處理辦法: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在審理債務人人員下落不明或財產狀況不清的破產案件時,要從充分保障債權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發,在對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以及出資人等進行釋明,或者採取相應罰款、訓誡、拘留等強制措施後,債務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響清算順利進行的,人民法院就現有財產對已知債權進行公平清償並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後,應當告知債權人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要求有責任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二、如何避免掛名股東與實際股東之間產生糾紛?

(一)選擇值得實際出資人信賴的人作為掛名股東

因為如果實際出資人所選擇的掛名者很有操守,是君子而非小人,信奉“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的儒家信條,那麼實際股東與掛名股東之間關於誰是真正股東的糾紛就不會產生。

(二)與掛名者簽訂合同,明確約定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關係

這是除從道德範疇來考慮問題外,更進一步從法律角度來考慮問題,即實際股東與所選擇的掛名者之間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來進行約定,明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關係,即“先小人,後君子”,萬一真的出現糾紛,也很容易分清是非,順利解決糾紛。

(三)實際出資人保留選擇其他登記股東的權利,一旦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有權取消掛名股東的股東資格。

實際出資人保留選擇其他登記股東的權利,一旦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有權取消掛名股東的股東資格,這樣掛名股東也就不會輕易挑起事端,製造糾紛。

綜上所述,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人民法院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其行為導致無法清算或者造成損失,有關權利人起訴請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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