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掛名股東能強制退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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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不能單方強制要求退出股東或股份的,只能將所持有的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從而實現退出該公司股東身份的目的。
掛名股東退出的流程:
1、公司開股東會,做股東會決議,把股東轉給實際持有股東或者股東委託的其他人(最好直接給股東);
2、和接受股份股東籤股權轉讓協議;
3、公司章程做修正案,變更股東名單;
4、最後拿上面這些和單位營業執照、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股東身份證複印件去工商局辦理變更。
民法典》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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