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資格確認的依據主要有哪些
一、股東資格確認的依據主要有哪些
股東資格確認的依據主要有以下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該規定表明,當事人取得股權有兩種形式,一是原始取得,即在公司設立或增資中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取得股權及股東資格;二是繼受取得,即從他人處受讓股權。投資人主張對公司享有股權或者股東資格,需要證明自己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認繳出資。繼受取得,需要證明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受讓是指通過股權轉讓協議取得股權,其他形式提指通過股權贈與協議、股權繼承、公司合併、法院判決等形式繼受公司股權。
二、股東犯法法人承擔法律責任嗎
股東個人犯罪的,法人是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誰犯罪的由誰承擔刑事責任,股東犯罪由股東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條【法人民事責任承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為的法律後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三、股東的類型有哪些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但是對於公司而言,股東有各種類型的。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做出以下分類:
(一)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
以出資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記載是否一致,我們把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又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人。顯名股東是指正常狀態下,出資情況與登記狀態一致的股東。在本文中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隱名股東的委託,為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託人。
(二)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三)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
以獲得股東資格時間和條件等來分,可分為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創始股東是指為組織、設立公司、簽署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認繳出資,並對公司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創始股東也叫原始股東。一般股東指因出資、繼承、接受贈與而取得公司出資或者股權,並因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四)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
以股東持股的數量與影響力來分,可分為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又分絕對控股股東與相對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資本總額50%或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另外,公司股東還可以分為大股東和小股東,當然,這是一組相對的概念。
四、單位犯罪對股東如何處罰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單位犯罪是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如果股東是這些人員的,按犯罪情節進行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 【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因此,股東資格確認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所以股東的一切活動都是和公司是掛鈎的,當公司犯罪後,股東也要接受法律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