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中必須載明什麼事項
一、合夥協議中必須載明什麼事項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3.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夥與退夥
8.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違約責任
10.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間和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
二、簽訂合夥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合夥人的權利有:
①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②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③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④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合夥人的義務有:
①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②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和債務;
③ 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中的要求,在設立合夥企業的時候,必須要有書面的合夥協議。而在合夥協議中,就必須要記載有該法第18條中規定的事項。在全部合夥人簽名、蓋章之後,合夥企業才會生效。而作為合夥人需要按照該協議中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對於合夥協議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不清楚的事項,可以由合夥人協商之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