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應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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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應包括哪些內容

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應包括哪些內容

(一)名稱;

(二)主要經營場所;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

(四)經營範圍;

(五)合夥企業類型;

(六)合夥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合夥期限。

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

二、合夥企業的税收優惠有哪些?

合夥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税,由合夥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税我國創業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企業選擇有限合夥而不選擇公司形式,一個重要原因是税收優惠,由合夥人自己繳税,避免雙重税賦,且在特定的政策下,可按照“利息、股利、紅利“應税項目按照20%税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税點點提醒,能夠充分利用税收優惠政策,是非常好的。

合夥企業分配機制靈活:有限合夥的收益或利潤分配完全由合夥人之間自由約定,不受出資比例的限制。

股權管理優勢:由於合夥企業的設立運作是依據國家頒佈施行的《合夥企業法》,和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書》或《全體合夥人公約》,所以合夥人之間,以及合夥企業與被投資企業之間,均有成熟、穩定的法律關係支持。

企業實際控制權:實際控制人可以通過合夥制以少量出資控制整個合夥企業,代表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實際控制人可以利用這個方法掌握合夥企業的投票權。

沒有非法集資嫌疑:由全體職工出資組建合夥企業,經過了有權機關的行政許可,履行了必要的審批手續,無非法集資嫌疑。

在設立合夥企業的時候,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未限定合夥人上限人數(可以無限擴大);有限合夥企業與有限公司出資人(股東)一樣,上限均為50個。而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可以用勞務出資(不必現金出資),有限公司股東和有限合夥人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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