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合同履行出現問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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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國內疫情呈現多點、面廣、頻發態勢,疫情防控形勢愈加嚴峻複雜。疫情的影響可能導致企業面臨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窘境。之前簽訂的合同沒辦法繼續履行了,後面該如何應對?合同繼續履行會造成明顯不公應該怎麼辦?如何防控疫情期間企業合同履行的法律風險?以上這些都是諸多企業擔心的問題,為明確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梳理重大疫情影響下買賣合同履行可能會遇到的一些常見法律問題,並針對性的提出一些建議:一疫情發生前簽訂的合同履行問題:(一)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0條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明確“依法準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疫情屬於新型傳染病,具有突發性,為了保護公眾生命健康,中共中央、國務院、各級地方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因此對於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來説,疫情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二)因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應如何處理?首先,企業應根據疫情對合同履行不能的影響程度,相應選擇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不履行或解除等。如不可抗力只導致一時不能履行的,應選擇遲延履行;不可抗力只對部分合同義務履行產生影響的,應選擇部分履行;只有當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達到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解除合同。其次,在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雙方均負有減損義務,即雙方都有義務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自行承擔擴大部分的損失。最後,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的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通知應當採用雙方約定的方式進行,儘量採取書面、郵件、短信、微信等多種形式,並保留通知發出及合同相對方收到通知的證據。(三)合同可以繼續履行,但繼續履行行為造成明顯不公應如何應對?企業可考慮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3條關於情勢變更的規定,符合的可通過訴訟或仲裁對合同予以變更或者解除。考慮情勢變更除考量以上法律規定的不可預見性等因素外還應當審視合同的基礎條件是否發生重大變化,是否超出了企業的承受限度等。(四)防疫物資因政府調配而延遲發貨的,是不是要承擔違約責任?因政府調配而延遲發貨或者無法發貨的,屬不可抗力影響的情形,買受人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二疫情發生後簽訂的合同履行問題:疫情發生後簽訂的合同,雙方應當理性考慮疫情可能對合同履行帶來的影響,仍選擇訂立合同的原則上不能將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未履行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是疫情發展到不同階段對當事人的預期和判斷也將產生影響,如在疫情發生初期確診病例通報較少、未採取封控、靜態管理等措施時,企業無法預見疫情蔓延升級趨勢,此時訂立的合同無法履行,應綜合考量是否符合“不可抗力”。三企業合同履行法律風險防控的建議:(一)積極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在發生或者知悉合同受疫情影響履行困難後,企業首要的就是要及時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如變更交付方式、延長交付期限、及時處理易腐爛的貨物等,防止損失擴大,避免加重自身責任。(二)及時通知對方,加強溝通協商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若未及時通知,導致對方未能減輕損失的,則該部分損失不能主張適用不可抗力。對於主張適用情勢變更的,為促進合同的協商變更和解除,也應當通知對方儘可能的減少己方和對方的損失,受影響的有企業也需要及時把合同履行存在的困難告知合同相對方。(三)穩妥評估風險,務求誠信履行儘早理清合同履行困難的相關事實,提早規劃儘快評估此次疫情爆發對已簽訂合同履行的現實影響和潛在影響。如疫情防控並未構成對合同履行的實質性影響時,務必保持誠信,按約定履行。同時及時調整生產經營儘量採取不同的補救措施為後續繼續責任分擔做好準備。(四)強化證據意識,做好證據收集固定無論是適用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最終都還是涉及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判定。若想盡可能減少己方承擔的法律責任,還需要進一步證明本次疫情對合同的履行存在的實際影響。應注重以下證據的收集和固定:1.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或不足以造成)合同履行困難的證據,如政府部門的通知、公告、命令等;2.雙方溝通協商所產生的證據(如往來函件、郵件、聊天記錄等)特別是雙方重新協商的相關內容和材料;3.證明繼續履行原合同將導致顯失公平的證明,以及能夠證明變更後的合同具有公平性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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