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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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是什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為了規範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的募集行為,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以下統稱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本辦法所稱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第三條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就其參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基金銷售機構,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前述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應當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第五條 [行業自律]中國基金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募集活動實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管理人的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應當履行受託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的受託責任,應當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並承擔審查投資者適當性的相關責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告與信息披露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七條 [基金銷售機構的責任]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及基金銷售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衝突,履行説明義務,合理的注意義務,承擔特定對象調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資產和客户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第八條 [基金銷售協議]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簽訂基金銷售協議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銷售協議中應當明確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劃分,並由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向投資者説明相關內容。

第九條 [合理的注意義務]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機構應對投資者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一)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

(二)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的條件。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第十條 [保密義務]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商業祕密及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不得對外披露。

第十一條 [投資者資料保存義務]募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第十二條 [募集專用賬户開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聯名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户,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本辦法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歸集的,在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户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户或託管賬户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户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户或託管賬户之前,屬於合格投資者合法財產。

監督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中國基金業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在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登記的監督機構聯名開立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户。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大型機構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義開立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户,但須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相關風控制度。

第十三條 [對募集專用賬户的監督]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監督協議,監督機構負責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户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須明確反洗錢義務履職、責任劃分及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第十四條 [資金安全]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户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三章 特定對象調查

第十五條 [公開宣傳信息]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募集機構應確保前述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產品的推介內容。

第十六條 [向特定對象推介]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對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七條 [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募集機構應當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簽字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逾期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第十八條 [調查問卷內容]募集機構設計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時應建立科學有效的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調查問卷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投資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繫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繫方式等信息;

(二)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於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淨資產狀況等信息;

(三)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瞭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四)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五)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對投資者上述信息的獲取應以投資者自願為前提。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內容與格式指引)詳見附件一。

第十九條 [在線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募集機構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的,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調查程序,投資者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前述認定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一)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繫方式;

(二)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户的註冊信息;

(三)投資者閲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絡服務協議;

(四)投資者閲讀並確認其自身符合《暫行辦法》第三章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五)投資者在線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調查問卷;

(六)募集機構根據調查問卷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

第二十條 [推介材料責任方]推介材料應由募集機構製作使用,募集機構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二十一條 [推介材料內容及信息披露要素]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推介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等基本信息及概況描述;

(三)私募基金託管人名稱(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識);

(四)私募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五)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揭示;

(七)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户信息;

(八)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九)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十一)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閲;

(十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第二十二條 [禁止的推介行為]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以下行為:

(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

(四)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表述;

(五)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六)惡意貶低同行;

(七)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推介;

(八)推介非本機構募集的私募基金;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禁止的推介載體]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佈告、手冊、信函、傳真;

(三)未經邀約面向公眾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四)海報、户外廣告;

(五)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六)公共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七)未設置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八)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合格投資者確認及基金合同簽署

第二十四條 [投資者適當性]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準和方法,並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五條 [風險揭示書]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説明有關法律法規,須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一同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風險、基金未託管風險、基金委託募集的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風險、聘請投資顧問的風險等;

(二)私募基金投資運作中面臨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等;

(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税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詳見附件二。

第二十六條 [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投資者應當向募集機構提供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募集機構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第二十七條 [合格投資者標準]根據《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二十八條 [當然合格投資者豁免確認]《暫行辦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等憑相關證明文件可豁免履行本辦法所述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

第二十九條 [投資冷靜期]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於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後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第三十條 [回訪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後,指令本機構的非基金推介業務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等適當方式進行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須客觀確認合格投資者的身份及投資決定。未經回訪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簽署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可以約定,經回訪確認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一條 [自律檢查]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按照相關自律規則,對會員及登記機構的私募基金募集行為合規性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自律檢查,會員及登記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 [不當委託的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中國基金業協會不予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業務。

第三十三條 [一般違規募集的責任]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募集機構採取要求限期改正、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對相關工作人員採取要求參加強制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停基金從業資格、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 [嚴重違規募集的責任]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募集機構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對相關工作人員採取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情節嚴重的,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三十五條 [其他責任]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募集機構採取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對相關工作人員採取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停基金從業資格、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加重處分]募集機構在一年之內兩次被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對其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在兩年之內兩次被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採取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並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三十七條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的責任]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就其參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環節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採取相關自律措施。

第三十八條 [投訴舉報]投資者可以按照規定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投訴或舉報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募集行為。

第三十九條 [誠信記錄]募集機構、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募集過程中的違規行為被中國基金業協會採取相關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視情節輕重記入誠信檔案。

第四十條 [行政與刑事責任]募集機構、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生效]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二條 [解釋]本辦法由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

目前,很多投資者把 眼光轉向了私募基金投資,因此,許多企業也開始發放私募基金,進行籌資活動,對於企業的私募基金籌資行為是否合法,必須有一定的衡量標準,因此,我國頒佈了關於私募基金募資行為的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我國投資者和募資者都有必要了解《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這樣有利於保證私募基金募資與投資活動的相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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