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之債和按份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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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債權人的債權或各債務人的債務各自獨立,對某一債權人或某一債務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於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原則上不發生影響。

連帶之債和按份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各債權人僅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額請求和接受債務人的膛行,無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全部義務;各債務人只就自己分組的義務份額向債權人履行,對於其他債務人負擔的義務份額不負履行責任。菜一債權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超過自己分享的權利份額的,除可認定為第三人接受履行的以外,構成不當得利,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並不消滅;某一債務人履行義務超過自己分擔的份額的,除可認定為第三人履行外,只能向接受其履行的債權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列,其他債務人的債務並不消滅。因某一債權人或債務人所為而發生的事項,例如,不履行債務、免除債務、抵銷、提存等,對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不發生影響。

2、各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債權債務是基於同一原因(例如同一合同)產生的,相互之間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關聯。如在訴訟中,各按份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作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在因合同產生的按份之債中,當事人解除合同的,須由一方當事人全體向另一方當事人全體為之。多數人一方的某一當事人不得單獨向另一方主張解除合同。連帶之債的效力分為外部效力與內部效力兩個方面:外部效力是指有連帶關係的一方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內部效力是指有連帶關係的一方當事人間的關係。

3、從連帶之債的外部效力上説,在連帶債權中,各債權人均有權請求和接受債務人的全部給付,債務人也得向任一債權人履行債務。任一債權人接受債務人的全部履行後,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也就同時消滅。在連帶債務中,各債務人均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債權人得同時或者先後請求債務人全體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只要債務沒有全部清償完畢,每個債務人不論其是否應債權人的請求履行過債務,對沒有清償的部分,都有清償的義務;債務只要全部清償,不論為債務人中一人或數人清償,還是因債務人全體清償,各債務人的債務均消滅,均不再對債權人負清償義務。連帶之債中,就一債權人或者一債務人所生的事項,有的對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發生效力,有的則不發生效力。

4、從連帶之債的內部效力上説,連帶債權的各個債權人都有權請求和接受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但在各個債權人只能享受自己得享受的權利份額,所以,接受債務人的履行超過自己得享受的權利份額的債權人,應當按債權人之間的權利比例返還給其他債權人。連帶債務的各債務人都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但在各債務人之間,各債務人是按照一定份額分擔債務的,所以,清償債務超過自己應分擔的份額的,債務人有權向其他債務人迫償。

按份之債是指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或者分擔義務的債。按份之債包括按份債權和按份債務。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二人以上的債權人按照確定份額分享權利的,即為按份債權;債務人二人以上,各自按照確定份額分擔義務的,則為按份債務。

連帶之債是指多數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權請求對方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多數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履行全部債務的債。因此,連帶之債的多數人一方相互問有連帶關係。若債權人一方為多數且有連帶關係,則為連帶債權;若債務人一方為多數且有連帶關係,則為連帶債務。

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在多數人之債中,根據多數人的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情況,債可以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但是此時也是會有很多的情形的,因某一債權人或債務人所為而發生的事項,例如,不履行債務、免除債務、抵銷、提存等,對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不發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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