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涉及的税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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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涉及的税費

股權轉讓涉及的税費

股權轉讓過程中我們不僅會因為轉讓出現經濟糾紛問題,還會因為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我們還需要交納一定的税費,如果交納税費不齊的話就容易引發一些法律糾紛,法律糾紛能給我們帶來的問題是非常嚴重的,所以我們一定要重視股權轉讓涉及的税費問題。

一、營業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2]191號)規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税。

二、企業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規定根據新《企業所得税法》和《實施條例》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税所得額。

同時《企業所得税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淨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其中淨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税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後的餘額。“(《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舉例:某公司將長期持有的W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出售,共得價款15.8萬元,存入銀行;該項長期股權投資賬面餘額為15.2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會計分錄為:借:銀行存款158000貸:長期股權投資152000投資收益6000據此,該公司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組業務中股權轉讓的涉税處理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59號)

1、股權收購、股權支付的概念。

(1)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例如:A公司與B公司達成協議,A公司收購B公司60%的股權,A公司支付B公司股東的對價為50萬元銀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權,A公司收購股權後實現了對B公司的控制。在該股權收購中A公司為收購企業,B公司為被收購企業。

(2)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

2、股權收購交易的所得税處理方式

(1)一般性税務處理:

①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

②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税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③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税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2)特殊性税務處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選擇適用特殊性税務處理規定:①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税款為主要目的。

②被收購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③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④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⑤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特殊性税務處理規定:即暫不確認股權轉讓的所得或損失。

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税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税基礎確定;②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税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税基礎確定;③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税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税事項保持不變。

3、舉例

分析相關資料:2008年9月,A公司發佈重大重組預案公告稱,公司將通過定向增發,向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B公司發行 36?809 萬股 A 股股票,收購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權。增發價7.61元/股。收購完成後,C公司將成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時的註冊資本為856?839?300元,其中D公司的出資金額為 214?242?370 元,出資比例為 25%,B公司的出資金額為642?596?930 元,出資比例為75%.根據法律法規,B公司承諾,本次認購的股票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 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轉讓。

相關的企業所得税處理分析

(1)業務的性質此項股權收購完成後,A公司將達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規定中的股權收購的定義。

(2)企業所得税政策的適用儘管符合控股合併的條件,並且假設所支付的對價均為上市公司的股權,但由於A公司只收購了C公司的50%股權,沒有達到75%的要求,因此應當適用一般性處理: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B公司,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股權轉讓所得=取得對價的公允價值-原計税基礎=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假設B公司適用25%税率,因此其股權轉讓應納的所得税為:2372745250×25%=593186312.5元②收購方:A 公司取得(對C公司)股權的計税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③被收購企業:C公司的相關所得税事項保持不變。

如果其它條件不變,B公司將轉讓的股權份額提高到75%,也就轉讓其持有的全部C 公司的股權,那麼由於此項交易同時符合財税[2009]59號文件中規定的五個條件,因此可以選擇特殊性税務處理: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B公司,暫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②收購方:A 公司取得(對C公司)股權的計税基礎應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税基礎確定,即642596930元(856839300×75%)。

③被收購企業:C公司的相關所得税事項保持不變。

可見,如果B公司選擇後一種方式,轉讓C公司75%的股權,則可以在當期避免5.93億元的所得税支出。

4、特殊性税務處理的程序性規定

根據財税[2009]59號文第十一條規定 “企業發生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並選擇特殊性税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税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税務處理。”由此可見,企業若想享受到免税重組的優惠切莫忘記在完成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時,向税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

(三)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

企業所得税管理政策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國税函[2009]698號)

1、非居民企業轉讓居民企業股權的內涵及適用税率

國税函[2009]698號文明確規定,本通知所稱股權轉讓所得是指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不包括在公開的證券市場買入並賣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企業所得税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企業所得税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來確定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企業所得税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適用税率為20%.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則明確,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即一般境外企業轉讓我國企業股權或者取得我國企業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税。但如果該非居民企業是屬於與我國簽訂了税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居民企業,則可享受税收協定優惠規定。如香港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內地居民企業的股權,按照內地與香港簽訂的税收安排,如果該香港居民企業所持的內地居民企業的股權比例低於25%的,在內地無需繳納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税。非居民企業如果想享受上述税收協定優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税務機關申請協定待遇,經税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方可享受,否則必須嚴格按照國內税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税。

2、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算

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税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併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3、股權轉讓所得税的繳納

按照企業所得税法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税,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並於代扣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税報告表。將税款繳入國庫。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如股權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內交易的,非居民企業直接在證券交易市場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權等,由非居民企業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税。

4、其他規定

(1)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税負低於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徵所得税的,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按國税函[2009]698號的規定,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略)。

(2)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企業所得税納税義務的,主管税務機關層報税務總局審核後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3)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符合財税〔2009〕59號文件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並選擇特殊性税務處理的,應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並經省級税務機關核准。

三、個人所得税

(一)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的計税依據及適用税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適用20%的税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繳納的税款時,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憑證,“納税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舉例:假設劉先生取得A公司股權時支付人民幣100萬元,現與B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要將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權作價人民幣250萬元轉讓給B公司。現行税法規定,對於股權轉讓,營業税及附加目前暫免徵收,但所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屬產權轉移書據,立據雙方還應按協議價格(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税。則該股權轉讓應繳交印花税2500000×0.0005=1250元,應繳交個人所得税=(2500000-1000000-1250)×20%=299750元。

(二)有關涉税程序和事項

為加強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的徵收管理,國家税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國税函〔2009〕285號)。

1、辦理納税(扣繳)申報的時間

國税函〔2009〕285號對辦理納税(扣繳)申報的時間分兩種情況進行了規定。

第一種情況是: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税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扣繳)申報,並持税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完税憑證或免税、不徵税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種情況是: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

2、主管税務機關及納税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及國家税務總局印發的《個人所得税代扣代繳暫行辦法》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如發生應税所得,以所得人為納税義務人,以支付應税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税扣繳義務人。由於納税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往往不在同一地,這裏涉及主管税務機關問題。國税函〔2009〕285號第三條明確“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税機關為主管税務機關。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和税款入庫手續。”明確了主管税務機關的同時,實際上也就明確了納税地點。

3、對計税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處理

國税函〔2009〕285號第四條規定:“税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税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税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税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税務機關可參照每股淨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

(三)幾個特殊的政策規定

1、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

股權成功轉讓後,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於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併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税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6]866號)

2、納税人收回轉讓的股權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5]130號)規定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即按兩次股權轉讓行為繳納個人所得税)

第二種情形: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並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於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着股權轉讓關係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税法和徵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税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税。

3、轉讓改組改制企業的量化資產

股權個人所得税《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0]60號)規定: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税;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後的餘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税。

注意,《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聯想集團改制員工取得的用於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1]832號)中有關國税發[2000]60號文規定適用範圍進行了解釋:一是暫緩徵税的前提是集體所有制企業改製為股份合作制企業,二是暫緩徵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業改制時將企業的所有資產一次量化給職工個人。

四、印花税

(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

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和細則,以及國税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税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裏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税目:由於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税。

税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二)股票轉讓所立書據

財政部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怎樣徵收印花税作出了專門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號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税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税率保持1‰。即對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税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税,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税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税,受讓方不再徵收。

(三)税收優惠股權分置

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徵收印花税。(《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税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5]103號)

股權轉讓過程中我們需要注意的税收問題是非常重要的,因為税收不僅涉及到我們的股權轉讓還涉及到轉讓的合法性,如果股權轉讓沒有進行税收的話,很可能對此是不具有法律效應的,還可能給我們帶來一些其他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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