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是否涉及契税?
一、股權轉讓是否涉及到契税
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契税;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徵收契税。”
二、什麼是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税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應繳税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實施)第四條,契税的計税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税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税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税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另《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税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 [國税發(2006)144號]中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税。”
贈與房產的契税是全額徵收的,即由受領人按照3%的比例繳納。
三、契税的徵收對象
契税的徵税對象是境內轉移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1、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
即以貨幣為媒介,出賣者向購買者過渡房產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以下幾種特殊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⑴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税。
⑵以房產作投資或股權轉讓,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免納契税。
⑶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納税。
4、房屋贈與贈與方不納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應納契税。
房屋交換在契税的計算中,注意過户與否是一個關鍵點。
5、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徵契税。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税。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契税的主要徵收對象是土地、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承受方。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股權轉讓是否涉及契税,首先要看該股權轉讓是否涉及到土地、房屋等所有權的轉移,如果該股權轉讓中土地、房屋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則應被徵收契税,反之則不用被徵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