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做大股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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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公司做大股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基金公司做大股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基金公司做大股東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可以作為一個整體來向其他公司注資做股東。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需要具備以下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

1、有成為公司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這是認定股權或股東資格的首要標準。由於出資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應當具有成為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該真實意思表示,自然不應認定為股東。由於意思表示實為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缺乏直接判決和審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夠反映該真實意思表示的外在證據在認定股東資格的過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此類證據主要有:公司設立前關於投資約定的內部協議、簽署的章程、相關股東的證詞等。另外,假如當事人實際享有和行使股東權利,如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權等,從該外在行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為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

2、實際履行出資義務。實際出資是股東對公司最重要的義務,是必要前提和物質基礎,是確認股權和股東資格的重要標準。對於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補足出資,並且拒絕其行使股東權利或通過法定程序取消其股東資格。當然,未出資的股東在依法進行了補投資後,仍然可以恢復其股東權利。

3、不違反我國法律和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在公司章程上被記載為股東並確認受公司章程約束。

5、獲得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

6、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

7、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為股東。

二、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蔘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其實大家看到有些公司的經營規模越來越大,其利潤所得也不一定就是來源於公司自身經營的這些項目,也有可能會對外投資做股東,像基金公司如果作為其他公司的大股東的話,因此而獲得的分紅也屬於公司財產,隨後可以再用於公司的日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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