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後受讓人義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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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轉讓後受讓人的義務是什麼?

股權轉讓後受讓人義務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受讓人取得原股東的法律地位。

股權受讓人明知股東因出資期限未屆滿而未繳納出資的,受讓股權後應當承擔相應的出資義務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股東向股權受讓人明示其因出資期限未屆滿而未繳納出資的,股權受讓人仍受讓該股權的,由於股東已經告知股權受讓人,且股權受讓人受讓之之股東資格當然包含股東的權利與義務。而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出資是每個股東最主要的義務,故股權受讓人應當承擔公司章程約定的出資義務。

股權受讓人不能只受讓股東權利,而排除股東義務。

股權出讓方不及時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的應對策略。在股權轉讓中,股權出讓方的主要義務是辦理股權交割,交割的主要標誌就是完成工商登記變更,將新股東記載在公司工商檔案和公司章程中。但是,法律實踐中經常出現由於出讓方的過錯導致無法及時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的情況,給受讓方造成了經濟損失。

二、股權轉讓受讓人應注意哪些問題?

1、股權轉讓合同要明確約定逾期辦理工商變更的違約責任,可以約定按逾期每日一定固定數額或者按照轉讓價款一定比例(如等同於銀行貸款利率的萬分之四)的方式計算違約金,加大對出讓方違約責任的懲罰力度促使其及時辦理變更。

2、要及時和出讓股東外的其他股東聯繫,瞭解他們對股權出讓的態度,是否同意股權轉讓給股東外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等,必要時可要求參加公司的股東會表決,實時監督。或者,由出讓方對公司股東會同意股權轉讓作出承諾或擔保。

3、在前期意向性協議及股權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由於出讓方的原因導致轉讓無法履行的,應當賠償所發生的全部損失及評估、調查等費用。

4、可以採取先辦理工商變更再付款的方式來確保股權轉讓資金的安全。

5、可以也約定出讓方逾期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屬於合同重大違約,受讓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且出讓方應當返還全部已付資金並承擔全部損失賠償義務。

6、可以辦理由銀行或者公證機構參與的資金第三方監管形式來支付款項。待工商登記完成後再由第三方將資金支付給出讓方。

綜上所述,股權轉讓受讓人可以是公司股東,也可以是非股東,其要在股權轉讓好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股權轉讓後受讓人義務包括到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繳納股權轉讓金,並且在特定情況下向公司出資。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受讓人也要留意股權轉讓中的一些事項,確保能夠享受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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