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中證人包括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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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民事訴訟中證人包括哪些權利?

我國民事訴訟中證人包括哪些權利?

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

2、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閲讀,若發現有錯誤或者遺漏,有權進行更正或者補充,不過一般在法庭上翻供是不可信的;

3、因作證而遭侮辱、誹謗、毆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擊報復時,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法律保護;

4、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證所支出的費用和受到的損失,如誤工工資、誤工補貼、差旅費等;

5、有權改變自己已作的書面證言和口頭證言的內容。

二、對證人的相關要求

證人必須是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7條和《人民檢察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則(試行)》第54條第3款的規定!

對於證人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是否作為證人,既不受性別、年齡、民族、出身、成份、文化程度、財產狀況、思想覺悟、表現好壞、社會地位等限制,也不受是否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有親屬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影響,只要符合證人的條件,都可以作為證人。

對案件的同一事實,如果有幾個人同時知道,那麼他們都可以作為證人,而不能互相代替。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這是因為這些人由於感覺器官或者精神上的障礙,或者由於年齡關係,對於客觀事物分不清是非,不能 正確反映,不能正確表達思想,所以,不能提供對查明案件事實有意義的證言,不能作證人。如果在生理上或精神上雖然有某種缺陷,但是還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仍然可以作為證人。

不能因為有些知情人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就一律取消他們作證的資格。這些人能不能作為證人,關鍵要看他們對客觀事實能不能分清是非,能不能正確表達。根據這一標準,對具體人員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以後,才能夠確定其能否作為證人。必要時,可以進行鑑定再作決定。因此,"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只是喪失作證資格的相對條件,而不是絕對條件。

綜上所述,在審理一件案件的時候,往往需要在細節處用到證人,證人對於一件案件的偵破有時候起到關鍵的作用,因此在我國法律是對證人賦予了很多權利的,不管證人是哪個民族的人都是可以採用自己民族的文字作證的,證人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法院還應當支付證人因作證途中產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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