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中應當如何分配或者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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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東代表訴訟中,究竟如何分配舉證責任,應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而定,當被告是公司內部人時,應當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當被告是公司外部人時,仍然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條有關“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的規定加以調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股東代表訴訟中應當如何分配或者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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