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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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中存在的舉證責任的分配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法定繼承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1)繼承人身份的確認。

如果繼承人系被繼承人的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喪偶的女婿、媳婦對岳父、公婆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要求繼承遺產,而其他繼承人否認其為法定繼承人的,應由主張自己有繼承權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2)繼承權的喪失。

如果均為法定繼承人,對誰喪失繼承權存在爭議,主張他人無繼承權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

(3)繼承權的放棄。

對是否放棄繼承權發生爭議的,必須由主張他人放棄繼承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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