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購買社保風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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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不購買社保風險有哪些?

單位不購買社保風險有哪些?

1,需要補交及繳納滯納金。如果企業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可以向社保機構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企業補交。《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基金。”

2,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因此如果企業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可以此為理由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一款向企業主張經濟補償金。

3,賠償損失。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企業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員工醫療、工傷或養老保險等方面的損失,企業需要對員工的損失進行賠償。

二、社保徵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是怎麼樣的?

(1)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直接劃扣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户。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户;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户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2)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綜合上面所説的,單位不購買社保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勞動法》,而且這筆保險也是屬於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只要不願意承擔,不僅要被罰款,還要承擔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更嚴重者還會承擔法律的責任,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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