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性質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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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的性質如何確定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所以分公司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他可以從事與公司相同經營範圍的業務,但其在經營業務過程中產生的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二、成立分公司條件有哪些
1、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並且分公司的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2、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3、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另外,營業場所使用證明。最後,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資產不能承擔責任時最終應總公司來承擔。
三、分公司設立登記流程是怎樣
1、註冊分公司的流程:
(1)分公司名稱核准;
(2)辦理營業執照;
(3)刻章;
(4)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5)辦理税務登記證。
2、註冊分公司所需材料:
(1)總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蓋公章;
(2)總公司税務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蓋公章;
(3)總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複印件蓋公章;
(4)總公司驗資報告複印件;
(5)總公司章程;
(6)總公司股東會決議;
(7)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8)分公司負責人任命書;
(9)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照片;
(10)其它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