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高忠實義務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8W

一、董監高忠實義務有哪些?

董監高忠實義務有哪些?

作為董事忠實義務獨立性的重要表現,董事忠實義務具有自己的表現形式和具體內容,雖然此種表現形式和具體內容因國而異,但是一般説來,董事的忠實義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董事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

董事之身份就像公司的會計師和合夥組織的合夥人身份一樣,其本身之存在就給他人這樣的一種信號:享有公司事務管理權和公司業務執行權的這個人擁有某些人所共知的權力,如果該種權力被濫用就會損害公司利益而使董事獲利。因此,英美判例法嚴禁董事獲得任何由於他作為董事而取得的利益。如果他們從自己的公司所發行的股票中獲利,即便此種獲利是善意的,他們亦應就其利益對公司承擔説明的義務。

董事不得收受賄賂、某種祕密利益或所允諾的其它好處 董事作為公司的代理人,在對外代表公司進行活動時,不得收受第三人的賄賂、某種利益或所允諾的其它好處。中國公司法第59條亦規定: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它非法收入。董事如果違反此種義務,為自己謀取利益,不管該利益的表現形式如何,是手續費、資格股、現金還是回報,介紹費或物品,均應將其所得返還給公司。如果這些利益是基於賄賂之目的,在英美法系中,董事仍應將其所得返還給公司,即便董事沒有意識到他正在受賄;而在大陸法系和中國,董事之賄賂應予以沒收,歸入國庫。甚至,如果基於某種祕密利益的允諾,董事促使公司為某些財產支付了比其本來價值更多的價款,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對賣主提起訴訟,要求賣主返還由於祕密安排而多付的款項,即便此種祕密利益尚未付給董事。當然,公司基於自願,亦可撤銷上種合同,因為,合同一方當事人賄賂對方當事人之代理人或者合同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之代理人從事祕密交易的,後者一經發現,就可以拒絕承認該合同。

2、董事不得同公司開展非法競爭

董事作為公司的管理機關,應當用自己的才智為公司服務,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而同公司開展非法競爭,在大陸法系國家和中國公司法中,亦稱之為競業禁止義務,即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的事業或為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否則,公司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歸入權,將董事所得視為公司所有。不過,根據兩大法系國家的學者,公司法所禁止的並非董事的任何與公司有競爭性的行為,而是董事的惡意的、對公司具有損害性的競爭性行為。並且,即便是此種行為,如果董事取得了公司某些機構的同意,董事對公司的責任亦可被免除,公司知悉非法競爭行為後的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歸入權,視為同意。

3、董事不得與公司從事自我交易

董事作為公司的代理人,不得同作為本人的公司締結合同,轉讓或受讓公司的財產,將自己的財產轉讓給公司,由公司對董事提供貸款或就第三人對董事的貸款或準貸款提供擔保。這就是所謂的自我交易禁止義務。

自我交易有三種表現形式:

(1)自我契約。主要是指董事與公司間訂立合同,轉讓或受讓公司或董事的財產;

(2)自我貸款或準貸款。主要是指公司對董事提供貸款或準貸款或為董事之貸款或準貸款提供擔保;(3)自我僱傭。是指公司僱傭董事為公司提供勞務服務,諸如僱傭公司董事為公司的法律顧問、會計師、拍賣師、經紀人等。原則上講,公司法對自我交易持嚴厲的禁止性態度,主要是擔心董事在從事自我交易時利用自己的權力損害公司利益而使自己獲取不當利益。

4、董事不得泄露公司祕密

公司祕密關係到公司生存和發展,董事對他們自己掌握的有關公司的祕密,不得泄露給他人,否則,應對公司造成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中國公司法雖然亦明文規定了董事的此種義務,但是沒有就董事違反此種義務的法律後果加以規定。本文認為,在董事泄露公司祕密如果以在持續中時,公司可以請求法院責令董事停止實施該種行為;造成公司損害的,應責令董事和有關的其他人員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不得利用公司的財產、信息和商事機會

董事作為公司的受信託人,不得基於個人目的而使用公司財產、信息和商事機會,否則造成公司損害的,應對公司承擔法律責任。中國公司法雖然嚴厲禁止董事侵佔公司財產的行為,但是,它沒有規定董事不得利用公司信息和機會的義務。英美公司判例很早就建立起董事不得利用公司信息和機會的原則。不過,在現代美國公司法中,董事對公司信息和機會的利用如果是善意的,董事的此種法律責任可以免除。一般説來,某一機會和信息是否是公司的機會和信息,主要應考慮該種機會和信息是否屬於公司的經營範圍,是否是提供給公司的,是否是利用公司的物質條件或其它便利條件開發出來的等等因素。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監、高人員掌握着公司非常的權利以及相關機密。如果相關人員違反了公司的規定的話,那麼對公司的利益會產生嚴重的威脅。根據法律規定董、監、高成員不得對公司的相關利益作出出賣,並且接受相關賄賂等行為,如果有違反的行為發生,可以對其進行起訴。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