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濫用職權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3W
國有企業濫用職權罪
律師解析:國有企業、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是指國有企業、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企業、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企業、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企業、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企業、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企業、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企業、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熱門標籤